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落葉歸根 樂享天倫

筆者:█ 系列五之三;文、圖:輔導會第二處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【編按】淪落異鄉地悲淒,非親身經歷者,難以深體個中苦楚。尤其部分隻身在臺榮民們,猶如陳之藩筆下「失根的蘭花」般,根浮於空中,未免有不知身處何方之憾?因此,重返故里,落葉歸根,似已成此生未了心願。 民國八十一年政府制定公布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(簡稱「兩岸條例」),其中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,使輔導會繼續照顧長居大陸榮民,於法有據;次年輔導會並配合訂定「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就養給付發給辦法」,規定對安置就養返鄉定居榮民,每年發給一次就養給付,務使返鄉定居的榮民們,晚年生活無虞。
 
政府自民國七十六年開放大陸探親以來,兩岸關係持續發展,當年隨政府來臺的國軍官兵,離鄉背井四十餘年後,年歲漸高,思鄉之情愈發殷切,尤以國人落葉歸根,回歸故里的傳統想法,使得單身就養榮民紛紛反映,期盼政府能核准其返回大陸故鄉定居,同時繼續發給就養生活給付,以償其返鄉與親人樂敘天倫、頤養天年的心願。
 
繼續發給就養給付和傷殘撫卹
有鑑於年長榮民思鄉心切,為完成其返鄉探親或定居的心願,政府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「兩岸條例」,於第二十七條明定「本(輔導)會安置就養之榮民、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定居者,其原有之就養給付,仍應發給」,其後歷經多次修正,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,將原條文修正為「其原有之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,仍應發給」。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,再將原「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定居者」條文,修正為「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」,並增列「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,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,停止領受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權利,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,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」。
輔導會依據「兩岸條例」,衡量兩岸法令及交流狀況,於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訂定「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就養給付發給辦法」,規定輔導會安置就養之榮民,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定居者,其就養給付每年發給一次;本辦法其後歷經多次修正,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改為半年發給一次迄今。
 
訂定作業要點 適時適切服務
為使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、榮民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等發放方式的相關法令,能更為周延,輔導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訂定「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指紋驗證作業要點」;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訂定「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給付作業要點」,每半年實施指紋驗證及就養給付匯發工作,並於九十八年十月五日訂定「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聯繫服務作業要點」,各榮家均主動協助赴大陸長居就養的榮民,提供及時、適切之服務照顧。
輔導會自八十二年開放榮民赴大陸長期居住以來,完成許多年長榮民返鄉定居的心願,一解思鄉之愁,長居大陸的就養榮民人數,至九十年,達到最高峰之六、一○一人,其後人數隨著榮民年邁、凋零,逐漸減少,至本(一○○)年十月僅二、四四二人,平均年齡達八六.二歲。
由於赴大陸地區定居榮民,散居大陸各角落,輔導會秉持服務照顧榮民職責,及為瞭解榮民生活狀況與就養給付匯兌情形,於八十三年十月報奉行政院同意,每年分上、下半年各一次,派員前往大陸地區,抽樣訪問定居大陸的榮民,實地瞭解其生活現況;若發現有滯留大陸的榮民,便深入瞭解其遭遇,協助解決困難;如有指紋驗證模糊不清者,即協助重建指紋卡,輔導會派員深入大陸探訪榮民的作為,深獲肯定。
 
結語
為配合政府「開放大陸探親」政策,本著「服務照顧榮民」的宗旨,對大陸長居榮民所遭遇的困難,在相關法令範圍內,均盡全力協助解決,使榮民們感受政府及輔導會對他們服務照顧的重視,在歷次處理過程中,能深切體會出大陸長居榮民及其親人,對政府和輔導會感激之情,已獲普遍認同,輔導會將持續提供更周延的服務與照顧,以保障榮民權益。
(點閱次數:1897)